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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4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58号,以下简称《广西新课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意义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校选拔适合学校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有机衔接。

二、基本原则

(一)育人为本。突出立德树人导向,优化考试内容,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引导学校转变育人方式,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二)全面考核。促进学校全面实施国家新课程、使用新教材,开齐开足每一门课程,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自主选择。为学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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